保障性住房申请

    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

    第一步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5.房管部门和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材料;

          

    6.优先配租家庭所需证明材料。

    第二步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件、户口簿和暂住证;

         

    3.房管部门和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或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

         

    5.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交纳情况证明。

      

    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户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具有九寨沟县城镇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
    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l6m2,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近三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
     (二)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本县暂住证;
    2.
    与本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在申请公共租赁房所在地交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l6m2,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近三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

    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第一步
    低保证明
    材料核对

    审核和资格确认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查。

      经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和工作地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社区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镇政府。

    第二步
    提出申请
        镇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转送民政部门对收入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步
    社区、乡镇
    初审
        民政部门自收到镇政府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收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并转送县建住局对住房情况进行复核。
    第四步
    县级审核
        县建住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复核,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l0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
    建住局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
      
    审核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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